商會章程 福 州 市 莆 田 商 會 章 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福州市莆田商會(FUZHOU PUTIAN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條:本會是由在福州市的莆田籍非公有制經濟及相關人士創辦的工商企業、社團組織、中介機構以及工商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個體工商戶,各類投資者等自愿組成的非盈利性社會團體,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為準則,遵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本會章程開展活動。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發揮政府與會員之間的橋梁紐帶作用,堅持團結、服務、引導、教育的方針,服務立會、依法辦會、發展興會,促進“親”“清”政商關系,引導會員堅定理想信念,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做合格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為福州和莆田兩地的經濟社會發展,為建設機制活、產業優、百姓富、生態美的新福建貢獻力量。 第四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福州市工商聯的業務指導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福州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重大活動提前一周向福州市工商聯和福州市民政局報備。 第五條:本會會址:福州市倉山區金山工業區橘園洲工業園15棟二層(臨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本會業務范圍: (一)建立與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聯系溝通渠道,發揮橋梁紐帶作用,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促進“親”“清”政商關系,引導會員堅定理想信念,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做合格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 (二)完善商會內部管理機制,依法依規、規范運作,引導會員愛國敬業、守法誠信、依法經營,加強自律、規范行為,促進勞動關系和諧; (三)推動會員之間加強聯系和溝通,進一步整合會員資源,發揮整體優勢,做到信息互通、優勢互補、資源共享、合作共贏,促進會員共同發展; (四)為會員提供學習培訓、政策咨詢、科技信息、經貿交流、產業項目對接以及法律維權等服務,幫助會員提高創新創業能力,轉型升級,優化結構,實現企業健康和可持續發展; (五)引導會員致富思源、義利兼顧,自覺履行社會責任,積極投身光彩事業、扶貧攻堅和公益慈善事業等社會活動,為構建和諧社會貢獻力量; (六)做好宣傳和信息交流工作,宣傳會員依法經營、創新發展、參與社會公益活動的先進事跡,樹立會員良好社會形象,做好優秀會員的推薦和表彰工作; (七)承辦政府及有關部門委托辦理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凡承認本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的企業、團體和個人,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經工商部門注冊登記的以在榕莆田籍經商辦企業的人士,自愿申請加入本會的,為本會企業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守法遵紀,誠信經營,有一定經濟實力和良好信譽。 第九條:會員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表; (二)進行入會資格審核; (三)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提供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聲譽和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依照規定按時繳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信息資料。 第十二條:本會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本會會員如有參加國家法律法規明令禁止的組織與活動,或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本會理事、監事; (三)審議本會理事會提交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本會監事會提交的工作報告; (五)制定和修訂會費繳納標準; (六)審議由會員大會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七)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屆任期三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時間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除名; (六)決定設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和辦事機構; (七)決定執行秘書長、副秘書長、各機構負責人的聘任; (八)決定榮譽會長、名譽會長的聘任; (九)審議決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一)決定會員大會授權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本會實行會長辦公會議制度,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履行理事會除第二條“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以外的職權,領導本會開展工作。 第二十一條:會長辦公會議一般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長辦公會議須有三分之二副會長以上人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人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本會實行常務會長辦公會議制度,在會長辦公會議閉會期間履行會長辦會會議職責,領導本會開展工作。 第二十三條:常務會長辦公會議一般每月召開一次。常務會長辦公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人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情況特殊的,也可臨時或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及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為一屆三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要由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擔任。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大會、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常務會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本會工作的重大事項;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常務會長辦公會議決議的執行落實情況; (三)在會員大會、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常務會長辦公會議閉會期間,負責主持本會日常工作; (四) 提名駐會執行秘書長,提交理事會決定; (五)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六)代表本會參加有關重要活動; (七)行使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制定各項規章制度,組織制定和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完成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常務會長辦公會議和會長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三十條:本會可根據會務工作需要,設立若干二級行業分會,在本會統一領導和協調之下,組織本行業會員開展具有行業特色的活動。二級行業分會會長,從本會副會長以上人員中選任。 第三十一條:本會設立榮譽職務。由政治素質好、經濟實力強、社會影響大、企業形象好、積極參與商會工作并做出較大貢獻的在榕或異地莆田籍著名企業家擔任榮譽會長或名譽會長。 第五章 監事會 第三十二條:本會監事會是會員大會的監督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監督理事會,對會員大會負責。 監事會每屆任期三年。會員大會提前或者延期召開,監事會任期相應提前或順延。 第三十三條:本會監事會成員應當從具有良好職業道德和較高從業水平、具有奉獻精神、熱心本會工作和社會公益活動的會員中選舉產生。 第三十四條:本會監事會由5名監事組成,其中監事長1名,副監事長1名、監事3名。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長、副監事長由監事大會選舉產生,連續任期不得超過兩屆。 每屆監事會監事的更新應當不少于三分之一。 本會理事、副秘書長、秘書長、副會長、常務副會長、會長不得擔任監事。 第三十五條:監事會職責: (一)監督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常務會長辦公會議執行會員大會決議的情況; (二)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三)監督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常務會長辦公會議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以及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本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業務主管單位及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四)列席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常務會長辦公會議以及本會其他會議; (五)監督各分會、專業委員會履行職責的情況; (六)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 (七)向會員大會通報監事會年度工作情況; (八)本章程規定或會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六條:監事會通過以下方式行使監督權: (一)列席本會各項會議,查閱會議紀要、財務票據等有關材料; (二)聽取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常務會長辦公會議、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以及秘書處的工作情況通報; (三)對理事或專門委員會的委員提出質詢; (四)對于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常務會長辦公會議、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會議做出的決議、決定,監事會認為存在違反程序或違背本會會員根本利益的,可以建議進行二次表決; (五)對監督事項提出建議和異議; (六)對不稱職的理事會成員進行警示或建議罷免。 監事應以監事會集體的名義行使監督權,不得以監事個人名義發表意見。 第三十七條:監事長職責: (一)領導監事會開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三)簽署監事會文件; (四)監督、檢查監事工作; (五)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監事長指定的副監事長或監事代行監事長職責。 第三十八條: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會議,必要時,經監事長決定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監事提議,應當舉行監事會臨時會議。 監事會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方可召開。監事會做出的決議,須經到開會監事的過半數通過。 第三十九條:本會三分之一以上會員或者三分之二監事,可以向監事會提議罷免監事長。罷免提議一經提出,應當在20日內舉行監事會臨時會議。 第四十條:監事在1年內2次無故不參加監事會會議或任期內累計5次不參加監事會會議的,勸其辭去監事職務。若不辭職的,監事會應在30日內書面通知其停止履行監事職權,并在會員大會上予以追認。 第四十一條: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罷免職務: (一)不執行會員大會、監事會會議決議的; (二)受到刑事處罰的。 第六章 黨建工作 第四十二條:本會按照《中國共產黨黨章》規定,建立黨的組織,加強黨的領導,開展黨的工作。其主要職責是,在商會中貫徹黨的方針政策,引導和監督商會和會員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加強商會黨組織自身建設,發展壯大黨員隊伍,加強黨員管理教育,發揮黨組織和黨員的示范帶頭作用;堅持以人為本,團結凝聚會員力量,主動服務奉獻社會,促進企業和社會和諧,推動商會依法有序健康發展。 本會上級黨組織是中共福州市工商聯機關黨委。 第四十三條:本會為黨組織開展活動,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和經費支持,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 第四十四條:本會黨的組織換屆選舉時,應先征求上級黨組織對主要負責人的審核意見;變更、撤并或注銷時,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并做好黨員組織關系轉移等相關工作。 第四十五條:本會優先推薦常務副會長以上人員中的中共正式黨員擔任黨組織書記,并支持商會管理層與黨組織的領導交叉任職;支持黨組織對本會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受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七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六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只用于本會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八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九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本會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一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五十二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三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四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提請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五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九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六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七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五十八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九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六十條: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十章 附 則 第六十一條:本章程經2018年5月25日本會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二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六十三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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